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
鼓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对水利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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