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认为水库汛期限制水位需要调整的,应当在进行技术论证后提出申请,由负责监督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按照监督管理权限,直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