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章 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水库、水闸放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水库、水闸放水预警方案,做好预警工作,相关的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应当组织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工作。
预警方案的制定应当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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