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大型水库、大型水闸、大型泵站、东苕溪右岸西险大塘、钱塘江北岸堤塘和南岸萧绍堤塘以及跨设区的市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划定方案,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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