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条 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加强管理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