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和污染水源,破坏生态环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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