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