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文件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设计的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应当包含水土保持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