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七条 洪水灾害频发河流、防洪重要城镇、大中型水库和水电站、大型水闸、重要引(退)水口应当按照水文站网建设规划要求设置水文测站。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小型水库和水电站应当设置水文监测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