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八条 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设立专用水文测站不得与国家基本水文测站重复。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交通、环境保护等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撤销专用水文测站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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