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堰坝、引调水工程,或者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十公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等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并征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方案依法实施审查时,应当对工程建设影响水文监测情况一并提出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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