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禁止从事的活动外,禁止设置网箱、锚锭等阻水障碍物。
水文监测人员在通航水域、桥梁进行水文监测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船舶、车辆通过时,应当减速或者避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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