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存储、保管水文监测资料,建立水文数据库,为公众查询和获得水文监测资料提供服务。基本水文监测资料应当依法公开,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