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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