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水文监测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有管理权限的水文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于次年三月底前向省水文机构汇交。
其他水文监测单位的当年水文监测资料,由监测单位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整编后,按照资料管理权限,于次年三月底前向有关水文机构汇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