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无线电、通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通信保障;电力部门应当为水文监测工作提供用电保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干扰或者破坏水文机构使用的无线电频率、有线通信线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