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的水文机构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气象、电力等部门,应当建立水文信息、监测资料共享制度,相互通报实时监测信息和情报预报信息,定期开展交流与整编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