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水文情报预报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发布: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
(一)汛情、洪水警报、旱情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流域降水量、水位、流量等水文情报预报,由水文机构发布;
(三)全省水情年报,由省水文机构发布。
广播、电视、报纸、网站等媒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播发、刊登水文情报预报,并标明发布机构名称和发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