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统一监测标准和信息编码,实时管理全省水文监测信息。
水文测站和水文监测设施采集的实时监测信息纳入省防汛水情信息网络统一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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