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应当建立水文监测应急和自动测报系统,加强水资源的动态监测。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水文机构发现被监测水体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危及防洪安全、用水安全的,应当加强跟踪监测和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监测、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