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水资源监测体系。水文机构应当对水位、流量、水质等水文水资源要素进行监测,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监测和重要江河水土流失的泥沙监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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