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省水文机构应当完善洪水预报方案编制制度,加强水文情报预报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江河防洪控制断面和河口沿海重要水位站的水文情报预报,由有关水文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级负责。承担防汛防台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的水文情报预报,由其管理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