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统筹供排水、工业水厂、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工业园区分质供水和再生水利用。海岛地区和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的新建工业园区,应当实行分质供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