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对分质供水项目建设、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给予补助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应当对分质供水项目建设、节水项目建设、节水产品和技术推广、节水示范创建、节水宣传教育等给予补助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