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水资源总体规划分别制定行业节水实施计划,落实具体措施,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乡节水降损和非常规水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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