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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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原则,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
第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第五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第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六条 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落实生态、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节约用水等要求,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制:...
第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水资源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第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八条 编制水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层级,突出规划重点,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
第九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逐级下达下一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对未满足...
第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规划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报所在...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合理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站位,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四条 新建水库、水电站、航运枢纽等具有拦蓄水功能的水工程,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中应当明确生态流量,同步建设泄放生态流量工...
第十五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跨流域、跨区域水资源配置工程应当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跨流域、跨区域调配的优质水应当优先满足受水区居民的生活用水需要。
县级以上人...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方式实施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书面承诺按照要求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县级以...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质、县级统管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保障和改善农村生活用水。
第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节水长效机制,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
第十九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水价定价和调整机制,发挥价格调节作用,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专项资...
第二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条 鼓励农业经营企业和农业合作经营组织加强节水灌溉设施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推广先进节水技术,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高耗水企业向水资源条件允许的工业园区集中,统筹供排水、工业水厂、再生水利用等基础设施建设,促...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推进循环用水、中水回用等节水改造,采用先进节水工艺和技术,建设节水型企业。
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印染、造纸等高耗水...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供水管网的节水改造,统筹再生水利用设施和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建设,推广非常规水利...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监测机制,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原水管道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分区监测,定期分析原水管道、供水管网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培育节水社会组织,推广合同节水等服务模式,引导全社会参与节约用水。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供水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水量、水质和取水、供水、排水等数据共享至政府公共数据平...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领导干部自...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九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情况进行评价,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水工程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泄放生态流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域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台抗旱、水文管理等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