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三条 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地下水资源保护、水域保护、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水土保持、防汛防台抗旱、水文管理等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相关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