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共供水企业未按规定共享用水单位用水信息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