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工作的领导,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加强水环境综合治理,保障水资源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