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园区、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可以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明确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等要求,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已经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的,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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