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布局重大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规划用水的合理性以及水资源保障的可行性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城市发展规模、产业结构、产业规模和空间布局与水资源保障能力相适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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