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八条 编制水资源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层级,突出规划重点,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总体规划;
(二)注重区域内水库建设和改造提升,加强河道疏浚贯通,推进水库联网互通和供水联网联供,注重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配置,提升水资源安全保障能力;
(三)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明确节约用水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
省水资源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十五年,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水资源总体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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