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水资源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设区的市所辖区根据情况可以不编制水资源总体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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