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二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符合水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开采地下水应当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