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重要河流的生态流量控制目标,合理设置生态流量监测站位,建立生态流量监测评估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