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巡查制度,加强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