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节水监测机制,采用先进的制水工艺,加强原水管道的日常监测和供水管网的分区监测,定期分析原水管道、供水管网的用水损耗情况。发现原水管道、供水管网漏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供水管网漏损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公共供水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指标应当逐步下降。
供水管网漏损率超过控制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公共供水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正。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指标应当逐步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