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资源管理考核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