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条例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同质、县级统管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的建设与改造,保障和改善农村生活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