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错误决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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