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取水许可持证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