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计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划和上一级水资源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规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