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