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
畜禽养殖场和农副产品加工单位产生的废污水,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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