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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