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第十六条 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