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利用水域从事旅游开发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