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