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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