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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