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